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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涉及比特币“挖矿”的合同纠纷判决

imtoken钱包下载app 2023-05-25 05:59:13

合同无效!这起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宣判

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了公众视野。 “互联网黄金”让一些梦想“一夜暴富”的人蜂拥而至。

合同无效!这起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宣判

近日,安吉法院就一项涉及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纠纷达成一致,裁定该合同无效,并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打着“挖矿”的名义,收益不好

被诉归还投资资金77万元

2019年3月,王某获得了一条“新潮”投资“路”——用“矿机”“挖矿”。

知识点

“挖矿”:利用计算机硬件抓取比特币系统中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比特币的位置,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

“矿机”: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电脑一般都有专业的矿晶,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耗电很大。

“mine”:存放运行此特定程序所需的数千台计算机服务器的地方。由于比特币挖矿消耗大量电力,“矿工”会寻找能够为其“挖矿”活动提供廉价能源的区域。

两人一拍即合,商定投资他以李的名义与毛、黄合作的“挖矿”项目。随后,王某将77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取出部分资金,将两人的总投资149.377万元转给毛某“挖矿”。

但直到 2020 年 3 月,王先生分配的收入并不乐观。每次他问,对方的解释总是“机器中毒”、“一直在亏钱”、“再等等比特币挖矿公司是否合法,卖”……

合同无效!这起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宣判

“挖了一整年,给了我2.41275比特币(BTC)、9293泰达币(USDT)、6.4莱特币(LTC),然后就没有动静了。 ”王无泪欲哭无泪,“明明矿机和币市都在上涨,肯定是李不仁!”数次追索未果,2021年9月,王某将李某告上安吉法院,要求返还投资77万元。

法院认定:“挖矿”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相关部门明令禁止该交易,涉案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委托李某进行投资,购买的“矿机”是获取虚拟货币的工具,“挖矿”是获取虚拟货币的一种方式。双方在分配投资资金时也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因此,王某知道投资资金被用作虚拟货币。在“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情况下,委托李某进行投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衍生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篇(2021)237):不存在与法定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没有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是非法的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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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不顾监管部门多次下令禁止“挖矿”和提示相关风险,继续进行“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双方有同样的过错,双方实际支付的生产成本和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由于未支付的比特币无法执行,基于李某此前收到的退款4761元9.51元,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将这笔退款进行了分配,并最终李某被勒令向王某支付2万余元,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深入理解比特币“挖矿”案例

法官说了

1.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本质?

比特币“挖矿”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比特币等相对冷门的山寨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中国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2.评估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有效性?

从行为有效性来看,“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和能源,生产和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风险突出,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行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良好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人纪要》)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违规合同的效力。违反规定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存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合同视为无效。

3.比特币“挖矿”的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的,应当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挖矿”通常是两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确定“挖矿”责任的关键是查明各方过错。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要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比特币挖矿公司是否合法,即: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并且故障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挖矿”中发生的设备、场地、电力、人工成本等具体的、可量化的损失等损失是否实际发生的确定,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事实依据理赔,但投资收益、生产条件、比特币定价机制等都是不确定因素。在无法获得收益是否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到期比特币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各方有同样的过错。在过错责任方面,以从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由,造成各方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损失,视为由各方承担;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为由,根据自然债务的评价标准,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产生支付留存效应,无需返还;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被索取,因为它们不可强制执行。

在确定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明确错误行为与算力损失、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比特币损失与法定货币损失的关系。在“挖矿”案中,各方当事人难以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真实性不明确的,由法院依法指定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